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9月)
详细说明
《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健全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毗邻区县出现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灾害救助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的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并且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专家队伍,对全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1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对突发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1.3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响应。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5万人以上。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镇(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市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向上申请市级救灾资金、安排下拨区级救灾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镇(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生产等供应工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区经济信息委、国网江津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开展受灾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级有关部门与受灾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区委网信办、区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及以上、5.5万人以下。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镇(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市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向上申请市级救灾资金、安排下拨区级救灾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镇(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区经济信息委、国网江津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开展受灾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级有关部门与受灾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区委网信办、区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镇(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镇(街道)根据自身的需求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也许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镇(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区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1.1受灾镇(街道)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受灾镇(街道)负责,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2.4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备。根据受灾镇(街道)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6.2.5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2.7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1受灾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统筹指导。
6.3.2受灾镇(街道)负责,每年9月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受灾镇(街道)应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5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会同受灾镇(街道),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情况;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统筹安排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6受灾镇(街道)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镇(街道)申报情况,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1.1区、镇(街道)应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支持镇(街道)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3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区、镇(街道)以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村(社区),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
7.2.3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7.2.4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1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完善区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镇(街道)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为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完善上下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系统,自然灾害高风险镇(街道)、村(社区)和防灾重点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县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5.3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
7.6.3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
7.6.4科学组织引导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发挥作用。
7.7.1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1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救助应急预案,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镇(街道)救助工作处置办法的指导检查。
8.3.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江津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津府办发〔2022〕54号)同时废止。